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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20-01-27 11: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申请工伤认定的,由医院出具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学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证明材料和及劳动关系材料,材料齐全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即时受理,于5日内调查完毕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于30日内调查完毕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建立工伤保险治疗费用预付机制和相关待遇支付及费用报销绿色通道,保障受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就近医治(不限于协议医疗机构)、及时治疗,即来即办、及时结算。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we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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