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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民法典|相邻而居,守法促和谐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金燕 2020-08-20 17:14

湖南日报记者 何金燕

古人云,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唇齿相依。民法典设立“相邻关系”条款,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指明了方向,为构建和谐的相邻关系加了“保险栓”。8月19日,记者采访了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法院法官张彬,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案例】

欧阳先生与李女士夫妻购买了临湘市一栋楼房的一楼房屋,汪先生购买了二楼房屋。该栋楼房共用一根排污下水管道,曾出现下水管道堵塞问题。2019年春节期间,李女士将一楼房屋大便器堵住,以防止污水倒灌。假期过后,李女士发现,因一楼排污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倒灌至二楼,使汪先生的房屋渗漏,又导致一楼自家的房间部分家具及电器受到损害。欧阳先生和李女士将汪先生诉至临湘市人民法院,经鉴定,原告房屋内损坏物品价值为12460元。近日,法院审结此案,酌情认定被告对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40%的责任。

【解读】

为和谐相邻关系

提供“保险栓”

“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小小矛盾,时常会大大干扰和谐的邻里关系。”张彬法官指出,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条款,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解决新型居住方式中出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设立了准则,也为构建和谐的相邻关系提供了“保险栓”。

“上述案例中,原告堵住自家下水管道,未尽到日常的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系排污管道的公共使用人之一,管道堵塞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此案中,原、被告均不申请追加楼上的住户为共同侵权人,案件已审结执行到位。”张彬分析说,在处理此类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时,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兼顾各方利益。

张彬指出,如今,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广泛普及,人们对自己所购房屋的环境要求日渐重视,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从关注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扩展到小区环保、绿化、安全等诸多方面。相邻关系的发生并不以“毗邻”为必要,各栋住宅之间也可能因采光、噪音、铺设电信光缆等发生相邻关系。传统平面的相邻关系已发展为立体的相邻关系,随之而来也带来了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现在,大部分住宅小区用于日常生活的设施都是共用的,每位住户某种无意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其他住户的生活。相邻关系类型日益丰富,要达到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效果,相邻关系条款的内容还应予以丰富,以增强实际可操作性,成为住户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张彬提醒,在这种新型居住方式的大环境下,每位住户都要时刻注意自己的日常行为,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困扰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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