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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6名非法电鱼者获刑2-5个月并投放三千余尾鱼苗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沈君华 唐文华 王丽丽 2020-08-22 17:00

邵阳新闻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沈君华  唐文华 王丽丽)8月21日,武冈法院公开审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毛某礼、毛某龙被当庭判处2个月至5个月不等的拘役,同时6名被告人还被判令向赧水河投放鱼苗3000尾。据悉,这是武冈法院史上首次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3月底,被告人毛某礼驾驶车牌为湘K93***的小汽车,与同村村民毛某龙来到武冈市荆竹铺镇九塘村清明渡桥附近,二人各自在赧水河道里使用电鱼机电鱼,毛某礼捕获约2斤小河鱼。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毛某龙骑电动自行车来到清明渡桥稍上方的赧水河河段电鱼,共捕获8斤多小河鱼。其后,被告人毛某龙在再次去电鱼的路上偶遇毛某礼、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戴某华,6人便一同前往清明渡桥附近的资江(赧水)河道里电鱼,此次被告人毛某龙捕获约4斤小河鱼;被告人毛某礼捕获约2斤小河鱼;被告人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戴某华共捕捞渔获刁子鱼、鲫鱼、桂鱼等共计172尾。

武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戴某安、戴某越、戴某华、毛某礼、毛某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6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赧水河鱼类水产资源,影响了河域内鱼类正常繁殖和成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该案民事公益诉讼已履行。8月13日,6名被告人向郝水河投放鱼苗3000多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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