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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伤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贺力平 2015-04-09 10:24

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某在商场购物不慎摔倒,致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协商赔偿未果后,李某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5万余元。4月8日,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商场承担80%的责任。

2013年8月下旬,原告李某到邵阳市某商场购物,因地面嵌置的金属板表面光滑而摔倒,经诊断为右腓骨下端外踝骨折,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095元。2014年4月,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并评定为玖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被告作为购物商场,应对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员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在地板较滑的情况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购物的人来来往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对存在缺陷、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予以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最好设专人对购物人群给予引导、协助或提示;同时,应当定期检查、排查常用设施设备,对有危险的地方应当及时修理更换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对地板应进行防滑和防水处理,避免顾客人身损害问题的发生。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也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对于显而易见的危险,或者说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可以避免的损害,不得请求商场赔偿。也就是说,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如只顾走路、撞到柱子等,不应苛求商场赔偿。损害部分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也可以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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