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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各级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方便群众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李碧玉 刘勇 周盖雄 2015-05-0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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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正在向中院工作人员咨询。

立案登记制规定

立案庭内供群众阅读的立案登记制相关相关规定。

邵阳新闻网讯(记者 李碧玉 通讯员 刘勇 周盖雄)5月4日,是邵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干部肖洪泰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视察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南飞陪同。

自5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制度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推行立案登记制,不仅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效率,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前实行立案审查制时,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仅口头告知,导致当事人申诉难、立案难,如今推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下达裁定书,这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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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洪泰一行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视察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肖洪泰对立案登记的基本要求、收案范围、当场立案程序、登记后立案程序、特殊情形等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并与正在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进行交谈,询问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肖洪泰表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准备工作充分,立案登记制度各项改革工作开局良好。并希望该院在今后的工作中,确保立案登记依法依程序进行,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同时,要探索和创新,公开便捷立案的方式方法,切实提升工作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争取更大的成绩。


【新闻链接】

根据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规定,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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