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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实施月余邵阳法院立案数较去年同期上升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周萍 2015-06-12 15:19

现场解答媒体记者对立案登记制工作的提问。

现场解答媒体关于立案登记制工作的提问。

工作人员给群众作法律解释

工作人员给群众作法律解释。

邵阳新闻网讯(记者 周萍 通讯员 刘勇 周盖雄)6月1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邵阳两级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一个月来的情况。

据统计,从2015年5月4日起至6月8日,邵阳两级法院共接待来诉人4500余人次,接受诉状3938件,发送补正通知235份,当场登记立案3927件,两级法院立案数较去年同期平均上升31.4%,当场立案率达到99.7%。其中行政案件增长比例最大,较去年同期增加了24%。

因立案登记制度刚刚实施,也有部分群众对立案登记制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只要提起诉讼,法院都应登记立案。事实上,根据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等,人民法院是不应当登记立案的。一个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对36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

下一步,邵阳两级法院将严格按照上级法院部署,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制度管理、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机制、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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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登记制  应该知道的五件事:

1、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3、并非所有按键都能登机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4、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院滥诉将受到制裁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官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立案登记的情形: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2、诉讼已经终结的;

3、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4、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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