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城镇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市政发〔2016〕2号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火灾,并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销售“孔明灯”。对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或销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镇范围内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切实做好
“孔明灯”禁售、禁燃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一经发现在城镇范围内销售“孔明灯”的,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
(五)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要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一旦发现违反国家规定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