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张啸)近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某不服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作出(2013)邵中行终字第5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邵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是否具备对本县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资格。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邵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是依据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邵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立的,该文件对新设立的邵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的编制、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均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职责部分规定: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实施监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保护合法经营。因此,该局成立后,可依照文件的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认定该局具有对本县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咨格。
目前,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作者:张啸】
【来源:邵阳新闻网】
【编辑: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