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银行卡明明随身携带,卡里的钱却在境外被取走,类似的情况很多人只在新闻里听说,却未曾亲身经历,家住双清区的欧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这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10月12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判决银行赔偿欧女士卡内损失金额。
2006年,欧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银行卡,之后银行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今年1月25日,欧女士准备转账时,发现卡内余额不足,于是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余额,发现卡中仅剩26元,于是连忙查询自己银行卡的明细账单,发现该卡于1月23日、1月25日分多次在境外被人在ATM机上共支取一万七千余元。在此期间,欧女士一直在邵阳,未曾离境。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欧女士马上向派出所报案,并在第一时间告知银行,要求进行赔偿。
但银行方面认为,取款人在未掌握密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套开密码提取现金的,欧女士对密码的保管可能存在漏洞。鉴于这种可能存在的过错,银行只愿按损失金额的50%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欧女士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资金被存入银行卡后,便处于银行的管控之下,储户只有通过银行卡与预先设定的密码向银行证明持卡人身份后,才能向银行支取卡内的资金,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安全,是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银行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结合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在境外被他人在ATM上支取的日期,以及原告持卡向银行申报损失的事实,足以证明涉案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原告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提取,且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原告对卡和密码的保管存在过失,主张原告也应承担责任的观点,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近来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层出不穷,储户在日常不要将银行卡出借,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在转账、取款等涉及输入密码的情况时,务必小心谨慎。在出现银行卡被盗刷后不要惊慌,应当立即到就近的ATM机上进行交易,将余款全部取出,或将余款转入支付宝等网络媒介,也可以就近的商家进行消费,证明当时银行卡在持卡人处,也能第一时间将损失降到最小。之后,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取得受案回执等材料,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