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周山青 朱黎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禁猎区狩猎野生动物。12月5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泉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泉未经办理狩猎证擅自携带电瓶、探照灯、竹竿等工具到龙溪铺镇中源村茶亭子界半山腰地段诱捕候鸟。凌晨3时左右,刘泉采用强光灯照明引诱的方式用竹竿捕到二只候鸟。凌晨3时40分许,刘泉在返回途中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其所捕候鸟二只(活体一只、死体一只)及电瓶、探照灯、竹竿等捕鸟工具均被民警扣押。经鉴定:动物活体一只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杜鹃,动物死体一只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栗苇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禁猎区狩猎了二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泉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泉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新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作者:周山青 朱黎源】
【来源:邵阳晚报】
【编辑:马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