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朱黎源)刘某与前夫孙某离异不足一月,在朋友的介绍下与何某相识,不久便在新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因性格不合又“闪离”。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闪婚闪离”案件,因刘与何认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新田铺镇沙子田村的刘某,与前夫孙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离婚,一次偶然的机会,通过熟人介绍,与严塘镇的何某相识,经过电话了解与沟通,5月12日,何从苏州到北京与刘见面。5月15日,双方从北京赶往新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起到苏州务工,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5月底,不堪忍受的刘某独自前往北京务工。
7月12日,何某因病在苏州住院治疗,为缓解夫妻间紧张关系,刘从北京到苏州照顾他。住院期间,何嫌刘照顾不周,对其恶语相加,身心疲惫的刘某在医院护理10天后,又独自离开苏州到北京务工,从此与何分居生活。8月16日,刘某一纸诉状将何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何的婚姻关系。
通过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且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在没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晚报】
【作者:朱黎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