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刘满平 岳如飞)12月12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盗窃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贺某、邹某、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何某、贺某、邹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五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张某、贺某因吸食毒品经常性在一起为筹集购买毒品的资金,何某提出其有用钥匙模和铝箔纸开防盗门的技术,便商议去实施盗窃,并商定由何某提供作案用车及作案工具并负责开车、开锁、望风,贺某、张某负责进入室内盗窃,盗得财物后,何某先提取10%的技术费,然后扣除租车、购买毒品等开支,最后平分所得赃款、赃物。
今年2月11日,何某驾驶其以160元/天的价格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小轿车搭乘贺某、邹某至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何某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胡某家的防盗门并负责望风,贺某、邹某进入胡某家中,盗得胡某现金1900元、联想牌灰色直板手机1台、盗得胡某的岳母赵某现金380元。尔后,何某将被盗手机兑换成毒品后三人共同吸食,赃款2280元由何某提取10%后三人平分。通过上述方法,2013年2月至4月,何某、贺某参与盗窃作案10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9160元以及未估价的手机、项链等物;邹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9030元以及未估价的手机、项链等物;刘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730元;张某参与盗窃2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00元以及未估价的女式包、五粮液酒等物。
【作者:刘满平 岳如飞】
【来源:邵阳新闻网】
【编辑: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