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彩凤 简朵良)12月25日,邵东县人民法院流光岭法庭对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生效。
原告曾某在为被告鲁某、申某夫妻新建的房屋进行外墙装修时,不慎从二楼横杠上摔至地面致头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房主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鲁、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9745元。根据被告鲁、申的申请,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包工头周某为共同被告。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辩称其只承包了鲁、申家房屋的主体工程,没有承包外墙装修。房主与包工头并未签订有书面的承包合同,工程主体结算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原告曾某与包工头周某又系亲属关系,双方互相袒护,企图掩盖周某作为包工头的事实。三方证据均系证人证言,有的证人甚至同时为三方作证,证言前后矛盾,案件扑朔迷离。为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加班加点,以为原、被告共同作证的证人证言为切入点,逐一判断,逐一排除,最后认定:周某系包工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鲁某、申某夫妻赔偿原告损失的40%,由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损失的50%,原告自负10%。
该案宣判后,原告曾某与房主当即表示不上诉,被告周某在经过仔细思考后,也表示放弃上诉。目前,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李彩凤 简朵良】
【来源:邵阳新闻网】
【编辑: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