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朱黎源)市民刘凤在市区江北打车前往新邵县巨口铺镇方向,途经新田铺镇喻家桥村6组地段时,撞到正常相向行驶的由李欢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刘凤受伤住院。12月24日,新邵县人民法院调解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由被告唐五赔偿原告刘凤药费用、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9154.8元。
9月3日,被告唐五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原告刘凤、案外人刘生从邵阳市江北驶往新邵县巨口铺镇方向。16时50分许,途经S217新邵县新田铺镇喻家桥村6组地段时,小轿车撞到正常相向行驶的由王欢驾驶的湘大型普通客车左前侧,造成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凤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9月24日出院,共住院21天,用去医药费7422.8元。住院期间,由原告的女儿小玲护理。12月5日,原告的伤情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建议自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继续伤休治疗3个月,后续治疗费3600元,伤后营养两个月。
被告唐五辩称: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确有此事,上述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双方均已确认,计算合理。但对鉴定上要求伤休3个月,且出院到鉴定之间的时间间隔太长,计算的误工费有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了赔偿的调解协议。
【作者:朱黎源】
【来源:邵阳新闻网】
【编辑: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