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阮登科)为切实解决部分帮扶干部职工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压实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干部职工责任,11月17日,绥宁县出台了《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干部职工召回办法(试行)》,明确了干部职工召回情形、召回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具体内容。
《办法》规定,驻村工作队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者,要实行召回:一是当月贮存时间少于10天的;二是被国检通报批评或被省市县累计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的;三是累计3次抽查发现群众满意度未达90%的;四是因履职不力,造成群体性涉贫事件受到县级以上责任追究或引发重大舆情的。结对帮扶干部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要实行召回:一是被国检通报批评或被省市县累计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的;二是在抽查中,所结对帮扶的贫困户连续两次不满意,回访抽查仍然不满意的;三是无特殊情况,不服从结对帮扶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干部职工召回的处理上,《办法》规定,凡实行召回管理的干部职工,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建议所在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有关程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其中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予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进行认定和聘用,并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取消年度考核奖金;对领导干部予以免职处理。
《办法》还规定,凡有干部职工被召回的,取消单位扶贫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凡单位干部职工被召回的,派出单位要立即重新选派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安排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