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宁明 徐可)1月9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协助下,从被执行人彭某友的公积金账户中强制划拨19万余元至法院执行账户。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是我市首次通过强制划拨公积金方式执行的案件,为有效破解执行难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申请执行人彭某林、彭某晴与被执行人彭某友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林、彭某晴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彭某友年近六十,名下存款寥寥无几,也无可供拍卖变卖的其他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对实现债权都不抱希望。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他们经多方走访,查获被执行人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存款账户后,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冻结。根据被执行人彭某友的身份证显示,其退休时间为2017年9月底,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直没有显示为封闭状态,而强制划拨公积金存款必须要账户显示为封闭状态,因此执行法官每个月初都会按时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状态。
2018年元旦节刚过完,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彭某友的住房公积金账号显示为封闭状态后,便立即对被执行人彭某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予以依法划拨。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主管执行的彭晓雨副院长介绍,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一些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尚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法院不会也不能强制执行。其实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相关规定,在被执行人退休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划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用于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