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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新工作规程 内容有变化权责更明确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朱飞凡 2014-08-25 08:14

邵阳新闻网讯(记者 朱飞凡)8月22日,记者从市救助站了解到,由民政部制定,并于8月1日起实施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对救助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还对救助接待、安检登记、离站服务、接送返回等多项工作有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民政部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程》分为总则、接待服务、在站服务、离站服务、机构管理、附则六大部分,共89条细则。相比之前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了新的变化,服务权责更加明确了。

救助热线电话录音保存3个月以上

《规程》要求,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通救助热线,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救助热线电话录音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留存指纹、电子照片建电子档案

救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救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

医疗服务权责明晰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受助人员或者与其一同受助的近亲属意见,医疗机构征求救助管理机构意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议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处置。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疾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鉴定书。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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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所指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物理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规程所指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网页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22598/wa2014062417281470377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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