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10月31日讯(通讯员 王恬)近日,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配合执行工作、辱骂咬伤执行干警,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4日的强制措施,坚决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申请执行人姜某在绥宁县长铺镇经营不锈钢管材料,被执行人杨某曾多次到门店赊购共计53121元的材料,杨某仅向姜某支付了15000元货款。姜某多次向杨某催收拖欠的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2024年6月4日,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杨某支付姜某剩余货款38121元,但判决生效后杨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姜某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杨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拨打杨某电话也无人接听,该案一度陷入了僵局。
执行干警对该案制定了周密的执行计划,在查人找物过程中发现杨某正在家中,便迅速突袭至其住宅。面对执行干警的到来,杨某并没有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反而态度强硬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依法传唤其至法院。谁知杨某先是辱骂执行干警,然后情绪激动剧烈反抗,将执行干警的手咬伤,上演了一出抗拒法院执行的“闹剧”。最终在执行干警与法警的合力下,杨某被拘传至法院。
鉴于杨某的恶劣态度,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4日的处罚。
下一步,绥宁法院将继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确保每一份判决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同时也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严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位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是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保障。如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法院执行,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