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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绥宁法院判了!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王恬 2025-03-06 17:17

邵阳新闻网3月6日讯(通讯员 王恬)“现在开庭!”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一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的公开庭审在绥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拉开了序幕。为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全力提升办案质效,由绥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乐担任此次案件的审判员。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3日,被告人邱某驾驶一辆普通摩托车在路上与对向行驶的杨某发生了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通警察抵达后对现场进行了妥善处置,同时对邱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带至医院抽血采样。司法鉴定显示,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l,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认定邱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邱某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因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醉”酒出行易与“罪”同行,驾驶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危险驾驶不仅会对别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侵害,更会让自己饱尝苦果,轻则违反交通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重则构成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醉驾是悬在公共安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切实做到酒后不驾车,文明安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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