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7月17日讯(通讯员 杨章佳 王恬)转让闲置公司可得高额报酬,以为是“馅饼”,结果是陷阱,转让不成,自己反而成为帮信罪犯。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案情回顾
唐某名下有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生意不好,没有营业产出,长期处于停业状态。2023年7月,唐某在网络平台上浏览到一则可以将公司高价转卖的信息。唐某想着:“公司既没有什么值钱的资产又没有生意,还不如将公司转卖出去得到一笔报酬。”便与该信息的发布者取得了联系。但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对方并未谈及公司转让的价格、程序等事项,反而以需要审核公司资质为由,要求唐某将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的U盾邮寄到指定地点并提供U盾密码,同时承诺收到后会给唐某1万元的好处费。
“公司资质有营业执照证明,就算要审核也应该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查证,不需要用到公司账户和U盾才对。而且在开办公司对公账户时,银行已明确告知过不能将公司对公账户出租或出借给他人并签署相关协议,对方很有可能是利用公私账户从事违法行为。”虽然对方的行为让唐某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但为了得到好处费,在一番思想挣扎后他仍将公司账户的U盾及密码提供给了对方。可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在获取U盾和密码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好处费”,反而将其微信拉黑,失去联系。被拉黑后,唐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公司账户可能是被用于电信诈骗,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并没有选择报警。
2023年8月,胡某来到绥宁县公安局报案,表示自己被网络诈骗。经查,包括胡某在内的五名被害人被人以邀请参加网络炒股群、帮助炒股的方式诈骗巨额资金,向该公司账户转账共计538000元。2023年8月28日至31日,该对公账户共接收资金796300元,转出资金794983元。公安机关随即将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25年3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莱安分局通过电话联系上唐某并说明情况后,唐某主动到案。后唐某被移交给绥宁县公安局。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出租银行账户、账户密码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司法机关持续加大对非法出租、出售、购买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少犯罪分子为快速转移违法资金,逐渐将目光转移到转账额度更高的对公账户。当前设立公司的成本不断降低,许多公司并没有多少资产,除了需要相应资质的公司外,大部分常规公司基本没有转让价值,“高价”收购闲置公司极有可能是陷阱!不要轻易将公司账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否则将有可能沦落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就算是真正的公司转让,U盾不需要也不应该直接交给对方,而是应该前往银行办理U盾变更手续,由银行更新U盾绑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