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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林玲 童雲 黎建琛 2020-07-1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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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新闻网7月10日讯(记者 林玲  实习生  童雲 通讯员 黎建琛 )7月10日,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全省第一部规范乡村清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为济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于2020年6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旨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巩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狠抓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采纳市政府关于乡村清洁工作的立法建议,开展小切口立法的实践探索。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二是建立清洁责任制度,确立各类场所和情形的清洁责任主体;三是确立政府主导、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并明确村(居)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村(居)民和单位筹集清洁费用;四是确定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五是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就部分破坏乡村清洁的不文明行为设定罚则,比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药包装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其他农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二千到五万不等的罚款,对个人五百到二千不等的罚款;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千到五千元不等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丢弃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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