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3月21日讯(通讯员 黄春林)近日,新宁县一居民因在民用建筑地下室入户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车且拒不改正,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5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小区物业公司提交的《关于电动车停放楼梯间消防通道的报告》,对该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A7栋(高层住宅)一单元地下室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地下室入户门厅有一台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车主邓某某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随后,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邓某某处以150元罚款,同时强制将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移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3-2之规定,大队依法给予邓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让电动车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电动车自行车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