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依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警示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邵阳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1:
邵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近期,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项检查组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组在对邵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对机动车违规检测,立即启动立案调查,通过详细调阅该公司监控影像资料、检验过程数据信息、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对车牌号为“湘E RP***”、“湘E 15***”等车辆进行检验时,未按照检测规范要求,人为缩短采样探头插入尾气排口深度、弯折并压住尾气采样软管阻碍进气;未达到检测规范要求的车辆工作状态低功率运行、车辆尾气排口有明显黑色浓烟未终止检测等情况下,为7台车辆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邵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日渐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最后一道闸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监控影像资料、检验过程数据信息等历史“痕迹”的追踪,找到关键证据,锁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敲响了警钟、加上了紧箍咒,若心存侥幸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在环保“利剑”之下必将无所遁形。
典型案例2:
新邵县某五金加工店
非法超标排放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利剑”行动期间,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巨口铺镇巨口铺社区三组有人非法从事电镀加工。新邵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展开摸排,通过走访周边居民,查实新邵县巨口铺镇某五金加工店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23年3月投入生产。该五金加工店在从事钟表与计时仪器的制造、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电镀工艺,对钟表盘电镀金属元素镍,其主要原辅材料为氯化镍、硫酸镍、硼酸、硫酸锌等,电镀产生的废液和冲洗废水经简单沉淀处理后,通过沉淀池旁的雨水沟排向外环境。新邵分局当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外排废水及外环境进行了采样检测,并依法对该五金加工店的电镀废液实施了扣押。
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五金加工店外排废水中总铜、总镍、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限值40.8倍、25.8倍、0.57倍,其废水排放口下游20m处小溪中总铜、总镍、总锌浓度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限值分别超标7.26倍、4.74倍、0.93倍。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之规定,新邵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相关电镀设施设备。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之规定,新邵分局经过集体审议决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新邵县森林公安分局已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中,新邵县巨口铺镇某五金加工店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孙某某,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触碰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红线,最终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生态环境部门高效办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对类似的小微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警示这些小微企业不要钻营市场的“空子”,这些市场的“空子”往往意味着法律的“禁区”,终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典型案例3:
洞口县某医院在线监控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下午11点35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洞口县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在线监控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行为,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执法大队对该医院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自2022年8月19日验收后,一直由该医院自主运维,承认该院在线监控数据于2022年10月8日开始未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万元。
【典型意义】
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和确保正常运行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定责任,排污单位应自觉守法经营。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依法查处该类环境违法行为,是压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将警示和震慑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